案情回顧:
申請人擬申請“銀帆”43類酒店、餐廳、飯店相關服務的商標,經查詢發現在該商品服務上有一模一樣的商標存在,為申請帶來困難。
我公司代理人意見:
為了爭取“銀帆”的商標注冊,我公司代理人仔細調查了近似商標公司的情況發現對方已經不在經營,與申請人反復溝通后決定對已經存在的商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然后對駁回后的商標進行復審,申請人同意我公司代理人方案。
我公司受申請人委托,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撤銷“銀帆”商標,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予以受理。
經過審查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決定:撤銷原“銀帆”商標,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公告。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經被撤銷,因此,引證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由于我公司代理人方案合理,該商標通過商標局的審查,予以初步審定
專業商標代理單位:大連恒豐商標事務所(m.applicationexampl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