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五號)
《大連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業經2025年8月29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5年9月2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2日
大連市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條例
(2025年8月29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激發創新活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遼寧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新、高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等根據授權,負責管轄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以及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保護與促進的具體工作。
市及區(市)縣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著作權的保護與促進的具體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的保護與促進的具體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海洋發展、商務、文化和旅游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相關工作。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六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鼓勵大眾傳播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公益宣傳。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狀況、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等方式,為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工作提供指引。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健全覆蓋知識產權產生、獲得、維護、風險管理、開發利用等全鏈條的管理制度體系,加強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有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強化實時監測與在線識別、源頭追溯、涉案線索信息核查、取證存證等工作,提升監管現代化、智能化水平,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運用新技術獲取、固定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證據,提升風險應對能力。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仲裁機構在處理專利、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時,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選用技術調查官,為案件技術事實和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勘驗等提供技術參考。
第十一條 大型專業化市場經營者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引導經營主體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防范并協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二條 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的主辦方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核驗。展會舉辦時間在三日以上的,展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主辦方應當設置知識產權糾紛受理窗口,公開知識產權投訴渠道、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協作聯動機制,指導商業秘密權利人提升保護意識,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鼓勵商業秘密權利人通過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完善保密協議約束、強化技術防護手段、開展專題教育培訓、制定泄密應急處置方案等保護措施,增強風險防控能力。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暢通知識產權糾紛受理渠道,簡化受理程序,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集中的重點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監督檢查,并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跨區域聯合執法協作。
第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加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案件移送、線索通報、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聯動。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和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發布海外知識產權重點信息和風險預警提示。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海外被侵權損失險、海外布局費用損失險等保險業務,為經營主體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風險保障。
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將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等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防范和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
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推動有條件的行業成立專業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維權援助,開展知識產權咨詢、培訓等公益服務。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依法及時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支持設立行業性、專業性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鼓勵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式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將高價值專利培育融入創新創造和經營管理中,加強專利維持管理,優化海外專利布局,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機制,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潔凈能源、裝備制造、生命健康等重點產業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并加強數據共享,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提供指引。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根據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利導航,為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據和支撐。
第二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經營主體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培育品牌價值高、市場影響力大、行業競爭力強的商標品牌。
鼓勵推廣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游標識,并申請注冊商標,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優秀作品的創作、推廣、應用和傳播,促進適應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創造與運用,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推動著作權交易和產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莊河剪紙、復州皮影戲、大連貝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老字號、中醫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運用,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實現文化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的培育,鼓勵申請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發揮經營主體、行業組織、產業聯盟的作用,培育有品牌影響力的地理標志產品和特色產業集群。
鼓勵對本地特色農產品、海產品、手工藝品等開展文獻整理與資料編纂工作,強化文化傳承與品牌支撐,為申請地理標志提供基礎保障。
第二十五條 鼓勵植物育種創新,支持育種單位和個人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促進植物新品種的研發、轉化與推廣應用,提升植物新品種創新與保護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數據采集、存儲、加工、使用等過程中形成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促進數據領域知識產權轉化應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數據知識產權權益登記,獲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建設,發揮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專業化機構等在知識產權運營中的主體作用。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專利權人篩選實用性強、應用領域和地域廣泛的專利,通過開放許可的形式提升專利轉化效率,降低轉化成本。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等充分發揮金融賦能作用,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證券化、保險、股權投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支持經營主體依法采取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方式運用知識產權。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優化服務網點布局,提升服務供給效能。
第三十條 鼓勵和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拓展服務領域,開發知識產權服務產品,提供集成化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運用解決方案。
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吸引優質服務機構落戶,引導知識產權服務鏈上下游優勢互補、多業態協同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培育智庫專家等高層次知識產權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科,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培養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